蘭州一酒店住所變更被罰5萬元 法人告贏工商局
時間:2016-03-16 04:13:37 來源:網易網 點擊量:12455
蘭州晶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:晶虹酒店)法定代表人彭某在新場所經營時,被蘭州市城關區工商行政管理局(以下簡稱:城關區工商局)以無證經營為由,開出5萬元罰單。對此,彭某不服,向城關區法院遞交訴狀,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。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后,支持了彭某訴請,城關區工商局提起上訴。3月15日記者獲悉,蘭州中院終審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法院一審查明,本案被告城關區工商局于2014年3月11日,對位于蘭州市城關區雁灘路3501號房屋進行執法檢查,認定彭某自2013年12月25日起,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,擅自從事餐飲服務及住宿經營活動,并相繼在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、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,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蘭城工商處字(2014)第 680 號行政處罰決定(以下簡稱:行政處罰決定),并以當事人無照經營為由,沒收違法所得4萬元,并處罰款1萬元。
而彭某除了本案原告的身份外,他還是晶虹酒店法定代表人。本案的訴爭,就要從晶虹酒店的住所地變更說起。2013年9月4日,城關區工商局向晶虹酒店核準頒發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,住所為城關區紅星巷131號,法定代表人為彭某,營業期限2013年9月4日至2023年9月3日。之后晶虹酒店對住所地做了變更,由原來的“紅星巷131號”變更為“雁灘路3501號”。2014年3月31日,城關區工商局核準了晶虹酒店住所變更登記申請。
2015年8月18日,城關區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了本案。法院認為,晶虹酒店成立時領取了營業執照,城關區工商局并未對該事實予以審查。故城關區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,認定事實不清、主要證據不足,適用法律、法規錯誤,違反法定程序,依法應當予以撤銷。宣判后,城關區工商局不服,提起上訴。
該案在二審階段,蘭州中院以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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